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必须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试验
发布日期:
2019-05-09
农药企业经常咨询的一个问题是:“计划国内登记的产品目前已完成了一部分试验,试验是在国外实验室完成的,这样的试验报告是否能用”。《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针对此项规定,本文梳理了2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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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企业经常咨询的一个问题是:“计划国内登记的产品目前已完成了一部分试验,试验是在国外实验室完成的,这样的试验报告是否能用”。《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针对此项规定,本文梳理了2569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必须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试验”,希望大家能从中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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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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