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吡虫啉和啶虫脒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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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近期,多家农药企业向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新烟碱类产品协作组反映,有若干企业无证非法生产和销售吡虫啉原药和啶虫脒原药,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为保证相关生产活动的合法性,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农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协作组成员将联合起来向政府部门反映,并付诸法律行动,在此特提出以下严正警告: 一、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吡虫啉原药和啶虫脒原药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二、对于曾经违法生产过吡虫啉原药和啶虫脒原药的企业,协作组及其成员单位保留追究其违法责任的权利; 三、对于无视警告仍违法生产吡虫啉原药和啶虫脒原药的企业,将立即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视其后续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正告。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新烟碱类产品协作组 2020年1月15日 相关法律责任 《农药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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