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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商务部、科技部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以下简称《目录》)。
本次《目录》调整先后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业界学界和社会公众意见,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
一是删除了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
二是删除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三是新增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四是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
其中,涉及多项与农资相关的条目。
”
具体来看,《目录》中与农资行业相关的是:
● 禁止出口部分,删去微生物肥料技术(编号:050302J)条目。
● 限制出口部分,在生物农药生产技术(编号:052603X)项下新增控制要点:“8.阿维菌素菌种及生产技术 9.Bt菌株及生产技术 10.枯草芽孢杆菌菌株及生产技术 11.春雷霉素菌株及生产技术 12.嘧啶核苷类抗菌素(农抗120)菌株及生产技术 13.白僵菌、绿僵菌菌种及生产技术”。
● 限制出口部分,新增“无人机技术(编号:184012X),控制要点:
1.不同级别的固定翼和旋翼类无人机中的微型任务载荷,自主导航、自适应控制、感知与规避、高可靠通信、适航及空域管理等关键技术。
2.无人机制造中所涉及的惯性测量单元、倾角传感器、大气监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磁传感器、发动机流量传感器等类型传感器的关键技术3.电磁干扰射线枪等反无人机技术”。
8月28日,商务部服贸司负责同志就《目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目录》调整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主要目的是规范技术出口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一次《目录》修订是在2008年,距今已有10年多时间。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科技实力和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根据国际惯例及时调整《目录》势在必行。这次《目录》调整删除了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并对限制出口的技术内容进行了调整。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开放促发展,坚持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环境,促进技术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技术贸易稳步快速发展。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中国技术出口合同金额200亿美元,不到进口合同金额的一半;2019年,技术出口合同金额321亿美元,已基本接近进口合同金额。技术出口既优化了我国的出口结构,也推动了相关贸易伙伴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技术贸易合作,不断优化技术贸易营商环境,促进我国技术贸易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目录》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目录》调整先后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业界学界和社会公众意见,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
一是删除微生物肥料技术、咖啡因生产技术、核黄素生产工艺、维生素发酵技术等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
二是删除新城疫疫苗技术、天然药物生产技术、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制备和加工技术、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信息安全防火墙软件技术等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三是新增农业野生植物人工繁育技术、绒山羊繁育和品种培育技术、空间材料生产技术、大型高速风洞设计建设技术、航空航天轴承技术、激光技术等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四是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涉及农作物繁育技术、水产种质繁育技术、化学原料生产技术、生物农药生产技术、航天器测控技术、空间数据传输技术、地图制图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真空技术等领域。
三、此次商务部、科技部只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请问对《中国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有怎样的考虑?未来还有哪些工作计划?
目前,商务部、科技部仍在有序推进目录修订工作。下一步,将进一步删减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根据2019年底修订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大幅精简《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进一步突出市场调节作用。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优化技术贸易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技术贸易便利化。今年以来,商务部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无纸化工作,并研究放宽技术进出口经营主体限制的措施。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推出更多技术贸易便利化措施,不断完善技术贸易促进平台,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技术贸易交流与合作。
四、请问技术出口如何界定,具体包括哪些形式?企业如果出口限制类的技术,需要如何进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出口是指从我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等其他方式,均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技术出口分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自由类技术实行事后合同登记备案,限制类技术进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2007年起,商务部已将限制类技术进出口许可权限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必须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如果准予许可,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来源:商务部网站 作者: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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